□记者 林文星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其中,《指导目录》主要划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了2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
《暂行规定》共21条,从体制机制、执法处罚、协作执法等方面,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其中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调联动,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按照“一件事”集成,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指导目录》则明确了2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作为依据。未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使。
《指导目录》共梳理截至2022年10月31日前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1177部和已公布即将施行的法律、规章20部,涵盖旅游文化市场、农业、市场监管等2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4058项,其中省级执法事项425项,纳入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3633项。民族宗教、网信、保密、审计、统计、医保等领域执法事项暂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气象领域纳入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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