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1.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逐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国有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转让应当在海南省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开进行、规范运作,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以清单管理、分类管理和契约管理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与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配合)

  2.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明晰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为依托,依法对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积极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和权责,强化部门监管职能,健全监管体制。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配合,有关试点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和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务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配合)

  4.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配合)

  二、健全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制度机制

  1.完善法规规章体系。逐步清理有悖自由竞争、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长效清理机制。对于不适应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暂停此类法律法规在海南施行。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快构建与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相适应的产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依法惩治侵犯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和由侵犯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相关犯罪,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三、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做好产权保护新旧制度的衔接适用,依法妥善处理历史产权纠纷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经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以群众来信来访为抓手,及时发现、剖析并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等涉及的不规范执法问题。(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四、严格遵循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1.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使用。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负责,省国资委、省财政厅配合)

  2.健全涉案财物审查和管理机制。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实行清单管理,推动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涉案财物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省公安厅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配合)

  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1.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依法公正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

  2.审慎处理法律界限不明确的产权案件。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产权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意见,加强研究分析,慎重妥善处理,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等视为犯罪。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涉及产权保护的疑难复杂问题,统一相关案件裁判标准,为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着力推进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违反承诺的,要依据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督促和指导市县政府严格落实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实施征收与补偿,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依法规范和完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征收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落实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全面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公开听证、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法律服务等机制,保障被征收群众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各市县政府配合)

  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探索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损失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省高院牵头,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2.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司法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省高院牵头,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3.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侵犯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配合)

  4.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整合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力量,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形成行政执法合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知识产权局、海口海关配合)

  5.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与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海南省知识产权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知识产权运营为导向,强化在线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推进我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九、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1.开展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根据“成熟一户,推进一户”的原则,积极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我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方案,鼓励、指导一批二级及以下条件成熟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海南证监局配合)

  2.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业态。深化金融改革,推动融资创新,大力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机构,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配合)

  3.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收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1.大力宣传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协调指导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产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司法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配合)

  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做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管理,积极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开展针对特殊群体的“绿岛法援”专项活动和法律援助指示牌“村村通”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省司法厅牵头)

  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地发挥调解、仲裁机构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律师、相关专家或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辅助性协调和帮助。(省工商联、省司法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资委配合)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在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委牵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级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统筹协调工作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要建立任务台账,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加强督查评估,指导和推动各项举措落地。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逐项细化措施,抓好分解落实,确保依法保护产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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