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居车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主要目标,到2030年,全省范围内建成若干综合旅居车(房车)营地,建成一批微营地,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旅居车(房车)旅游精品线路,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网络化、高质量的旅居车(房车)旅游产业体系。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居车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23〕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进一步把旅居车(房车)旅游打造成为海南旅游新亮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和“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要求,以旅居车(房车)旅游新需求为导向,将其打造成海南旅游新亮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新动力。
(二)发展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市场主导,绿色发展,实施公共旅居车(房车)营地建设与经营性旅居车(房车)营地建设并举。突出高质量、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充分利用和共享存量空间和现有资源。引导人民群众亲近自然、文明旅游,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多层次旅居车(房车)旅游需求。
(三)主要目标。到2030年,全省范围内建成若干综合旅居车(房车)营地,建成一批微营地,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旅居车(房车)旅游精品线路,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网络化、高质量的旅居车(房车)旅游产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
(四)强化规划引领。各市县在编制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时,结合风景旅游区、旅游公路及驿站、森林康养基地、乡村旅游示范区、体育休闲场所、交通服务区等建设,科学布局旅居车(房车)营地。合理安排旅居车(房车)营地空间和配套设施,涉及国土空间要素的主要内容统筹纳入相应的详细规划,需要独立占地的旅居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协调一致。旅居车(房车)营地选址应当符合海南省及市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远离洪涝、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同时,因地制宜打造旅居车(房车)旅游精品线路,发挥好旅居车(房车)营地在应急服务、青少年教育、户外运动等方面的功能。
(五)夯实标准体系。落实《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等标准,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对旅居车(房车)营地实行规范指导、分级评定和标准化管理,打造优质旅居车(房车)营地品牌。
(六)优化用地政策。旅居车(房车)营地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旅居车(房车)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住宿区等功能区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非经营性公共旅居车(房车)营地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落实安置补偿,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依法依规以划拨方式保障用地,其土地用途按照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管理。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旅居车(房车)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已供旅居车(房车)营地项目建设用地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对违规建设的旅居车(房车)营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整改,无法整改的予以拆除。
(七)加快旅居车(房车)营地建设。各市县(不含三沙)要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旅居车(房车)营地,同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经营性旅居车(房车)营地。海口、三亚、儋州每个地级市至少建设2个综合旅居车(房车)营地,其他市县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进行规划建设;结合环岛旅游公路驿站、重要景区景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入口社区建设一批综合旅居车(房车)营地。鼓励利用海南椰林景观等特色资源打造特色化旅居车(房车)营地,鼓励旅游景区、风情小镇、美丽乡村、公路服务区、观景平台等停车场建设微营地。各市县(不含三沙)要加快推进交通主干道、重点旅游景区与旅居车(房车)营地的连接道路建设,加强旅居车(房车)营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引导城镇(乡镇)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向旅居车(房车)营地建设区延伸。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把旅居车(房车)营地标识纳入公共交通标识体系。
(八)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中心、加油站、维修站、旅游厕所、观景平台、救护设施等服务体系。鼓励旅居车(房车)旅游中介组织和企业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智能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线路导航、交通联系、安全救援和汽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鼓励旅居车(房车)营地开展智慧化建设,打造集线上预订—移动支付—智能导航—营地自助入住办理—智能自助旅居车(房车)于一体的一站式智慧旅居车(房车)营地。完善紧急救援体系,鼓励建立专、兼职紧急救援队伍,为旅居车(房车)旅游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九)丰富旅游产品。充分挖掘文化旅游资源,鼓励和引导旅居车(房车)营地与文博、演艺、美术等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群众性节事赛事和文旅活动,充实服务内容。纳入年度海南岛国际电影节展演的影片,在具备放映条件的旅居车(房车)营地推广。鼓励旅居车(房车)旅游企业围绕营地优化配套,开发“营地+”产品体系,发展汽车旅馆、主题酒店、主题餐厅、主题酒吧、儿童乐园、休闲农业等特色经营项目。鼓励露营餐饮、旅行社等配套服务企业创新产品服务,开发旅居车(房车)旅游休闲产品。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将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和旅游商品销售纳入旅居车(房车)营地服务范围。
(十)规范管理经营。旅居车(房车)旅游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相关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取得开展服务所需营业执照及食品、消防等相关证照或许可。旅居车(房车)营地要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消防、食品、生态环境保护、防灾、燃气、疫情防控等方面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安装摄像头等安全管理设备。要开展安全宣传,设置警示标识。遇有紧急情况,依法采取关闭营地、劝离转移游客等措施。政府职能部门要强化防火宣传教育,严格落实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要提前研判节庆、假期出游情况,在旅游高峰期加强安全提示和信息服务,做好安全信息发布。
(十一)发展租赁服务。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旅居车(房车)租赁企业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简化旅居车(房车)租赁经营审批手续,鼓励租赁企业完善服务网络,通过加入连锁租赁、协作网络等方式,开展异地还车业务,为游客租还旅居车(房车)提供经济、实惠、便利的条件。积极引导旅居车(房车)旅游租赁企业开展网络预订、支付等业务,规范租赁程序和手续;鼓励在精品营地、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高铁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汽车租赁点,开展旅居车(房车)租赁服务。
(十二)提高经营能力。加强旅居车(房车)旅游人才引进与培养,培育营地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应用型人才。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居车(房车)旅游保险,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鼓励经营主体构建旅居车(房车)旅游专业服务平台,强化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分销和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成立旅居车(房车)旅游行业组织,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加入。旅居车(房车)旅游行业组织要制定行业规范,发布行业倡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交流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十三)依法实施监管。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严格落实旅居车(房车)营地住宿实名登记,将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管理。加快制定完善符合旅居车(房车)营地运营特点的卫生和住宿登记具体政策措施。加强旅居车(房车)营地运营的安全管理,不断强化营地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建设,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旅居车(房车)旅游沿线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及时跟进监管和保护,避免对生态敏感点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造成不良影响。强化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提高游客文明旅游意识,规范旅居车(房车)旅游行为。以“无事不扰、有事必管”为原则,积极探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推动综合监管,营造良好的旅居车(房车)旅游营商环境。
(十四)引导文明露营。把绿色旅游、文明露营作为旅居车(房车)文明旅游的重要任务,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内容。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文明露营和绿色旅游知识,积极倡导“无痕露营”旅游方式,树立文明、绿色、安全露营新风尚。
(十五)推广旅居车(房车)文化。积极举办旅居车(房车)旅游博览会,充分利用海南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相关活动和展会,开展旅居车(房车)及营地装备展示、推广及销售活动。传播推广旅居车(房车)旅游文化,开展旅游产品及精品线路等推介活动,发挥精品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旅居车(房车)旅游行业组织、俱乐部等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旅居车(房车)旅游交流活动,鼓励开展旅居车(房车)旅游为主题的展览、论坛等活动,鼓励利用营地网络开展汽车集结赛事活动。
三、保障措施
(十六)简便审批手续。明确旅居车(房车)营地项目按“露营地服务”条目注册登记。各市县采用极简审批方式,一个窗口提交,多部门联合审批,向旅居车(房车)经营者一次授予市场主体登记、卫生、食品、住宿、经营、消防等事项经营许可。
(十七)加大资金支持。用好用足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旅居车(房车)营地建设。综合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公共营地、与干线公路连接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管理维护投入。鼓励各市县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营地建设和运营,鼓励大企业集团合作设立旅居车(房车)营地建设投资基金,广泛带动社会投资。旅居车(房车)营地的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对信用状况好、有资源或品牌优势的旅居车(房车)旅游运营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八)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发力,推动形成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旅居车(房车)旅游综合治理格局。旅文部门要加强旅居车(房车)旅游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门有序推进旅居车(房车)营地“最后一公里”公路建设;公安交管部门要抓好公安部有关旅居全挂车上路通行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旅居车(房车)旅游装备等低碳制造业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旅居车(房车)营地项目建设用地政策;农业农村及乡村振兴部门要支持产业小镇与和美乡村发展旅居车(房车)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支持旅居车(房车)营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务部门要支持旅居车(房车)营地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旅居车(房车)营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指导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营地消防安全、消防救援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居车(房车)营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工作出发对旅居车(房车)旅游给予大力支持。各市县要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市县旅居车(房车)旅游准入、业态培育、监管等有关工作。各部门、各市县要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为旅居车(房车)旅游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20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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