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1日,海口市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海口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包含管理服务费用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按规定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新规出台后,本报征集相关线索,接到报料后记者进行了走访,发现部分小区已整改,但仍有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月租费达430元。记者 符小霞 文/图
新规发布后,部分小区调整车位月租费
“我们小区物业今年1月份通知,2月1日起地下产权车位租金按每月380元收取,还要交50元管理费,每月要交430元,比之前每月210元贵了一倍还多。”
9月13日,据海口金域湾畔小区业主反映,他们小区产权车位一共261个,售出166个,租赁59个,车位月租费从2018年起便按政府定价210元/月收取。今年2月提价后,业主曾与物业、开发商协商过车位月租费过高的问题,但都不了了之。“新规发布后,开发商同意调整价格,恢复210元/月。我们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根据规定应该实行政府定价。”
记者从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中秋节后接到开发商通知,要求根据新规恢复每月210元收费标准。
“我们小区的停车位还没有开始出租,但9月1日贴出来的出租信息显示,租赁费加车位管理费是每月270元。我们小区也没有成立业委会,根据规定应该实行政府定价。”9月6日,海口永昌雅居小区业主宋先生告诉记者,小区租赁车位共81个,他们也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在等后续结果。
9月13日,记者收到永昌雅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复,他已向负责人确定,小区执行新规范,目前小区停车位租赁费调整为每月210元。
海秀天成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月租费430元
“我们小区车位月租费是去年年底涨的,现在新规出台,按规定要实行政府定价,但目前业主没收到降价通知。”9月13日下午,海口海秀天成小区业主符女士告诉记者,小区有两层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位较少,去年年底地下产权车位按每月430元收费。此前物业进行车位租赁价格公示时,业主已提出过异议,经多番沟通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按照规定,我们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属于不具备议价条件的小区,不应该按照政府调节价执行吗?”
海秀天成小区门口停车收费标准公示牌显示:地下人防车位210元/辆·月;地下产权车位租赁费380元/辆·月,管理费50元/辆·月。
该小区物业邝主任表示,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目前收费按430元/辆·月标准执行。“产权车位出租需要核算成本,所以会进行相应的调价。”
“我们小区具备议价条件,但车位月租费一直协商不下”
“我们小区业委会今年1月份成立,4月18日开发商擅自提高地下停车位租金,从210元/月涨到280元/月。小区具备议价条件,期间多次尝试与开发商协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新规出台后小区地下停车位仍按280元/月收费。”海口宝源花园小区业主应先生告诉记者,按新规要求,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价格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执行。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9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开发商海南浚升实业有限公司,一名洪姓工作人员介绍,公司负责人不在单位。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她表示,小区业主多次过来协商,但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产权车位,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根据规定,调节价格需要业主和开发商协商,洪姓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不同意210元/月的调节价格。
9月14日,海南浚升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袁先生联系记者表示,目前小区执行的每月280元收费标准,是在新规出台前自主制定的价格,符合规定。根据新规,小区具备议价条件,会继续执行目前的收费标准。
律师:商住两用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适用新规
“诚方·创世纪广场物业通知,9月1日开始临时包月车辆按每月280元收取,未按新规执行,小区物业说商住两用住宅小区不适用新规。”该小区一业主这样反映。
9月13日上午,记者找到该小区物业梁主任,他表示,诚方·创世纪广场属于商住两用住宅小区,商业收费标准与居民住宅小区有所不同。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新规主要针对居民住宅小区,“如果(商住两用小区)有规定,我们肯定会按要求执行。”
对此,北京君都(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龙生表示:
●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海口《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并未将产权权属作为划分定价的依据,产权归属开发商的车位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价。
●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海口《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无单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权利。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政府定价或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可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等投诉举报。
对于物业所说商住两用住宅不适用新规,刘龙生表示,居民住宅小区包括商住两用住宅小区,商住两用住宅小区适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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