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兵
本报讯 为了应对今年8月疫情冲击,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省政府日前印发了《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以下简称“《特别措施》2.0版”)。近日,省人社厅就其中有关“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补缴到位(最迟于2023年6月补缴到位)。《特别措施》2.0版统一将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底,在此之前补缴(可一次性补缴或在2023年内分次补缴)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未能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的,统一从2024年1月起收取滞纳金。这一政策给予企业更长的补缴期限,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恢复和发展时间。
已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次申请,补缴期限自动延长至2023年12月底。未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在申请缓缴时可直接将补缴期限填写为2023年12月。具体可登录海南社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hnsbyb.hainan.gov.cn),通过“单位申请缓缴社保费”模块提交缓缴申请,或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填报《海南省扩大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备案申报表》,并对有关情况做出承诺。
符合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22个困难行业的大型企业;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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