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医保局公布《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8日,新的实施办法拟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印发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将同时废止。
记者 刘兵
省医保局表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以及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细节作出了部分调整,规则更为详实。
针对居民普遍关心的待遇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待遇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
年度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累计计算。
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为15万元。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原则上以出院日期为准;对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分担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分担。
1. 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特色治疗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2.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根据病种不同,分担比例按住院比例或定额支付。
3.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比例按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不低于50%的报销比例。
4.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按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不低于50%的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普通门诊和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等保障政策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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