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海口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落户安置对象为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含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其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统一落户在海口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养,监护人为社会福利院。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海口市救助管理站结合站内救助情况,一般应当在流浪乞讨人员在站滞留期满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时,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落户安置程序。
《办法》规定,(一)落户完成后,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新增“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按户口所在地报送相应辖区人社局农保处,申请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费由海口市社会福利院负责落实;(二)辖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口市社会福利院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特困供养;(三)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保局申请将其按照规定纳入医保。辖区医保部门应当根据《海南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二条(二)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应及时资助参保,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依法纳保。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1.信件邮寄地址:海口市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北楼3035社会事务科(邮政编码570135);2.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hswc@haikou.gov.cn;3.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68723717。记者 林鸿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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