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道亨 通讯员 尹建军
本报讯 日前,省资规厅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依规明确土地出让用途和年限,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严格禁止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通知》指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有关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等。对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
《通知》强调,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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